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遵守宪法和法律,政治素质好,品行端正;
(二)热爱医疗卫生事业,具有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、专业知识结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;
(三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(符合体检要求);
(四)年龄要求:医疗岗位一般要求35周岁及以下(1989年4月11日以后出生),硕士研究生、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或中级职称人员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(1984年4月11日以后出生),高级职称人员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(1979年4月11日以后出生)。检验科、输血科、病理科、药剂科及医保科招聘岗位仅限于35周岁及以下;
(五)具备与招聘岗位相符合的学历、专业及其他条件(详见招聘计划表);
(六)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,以及无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