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3-03-06 14:57
合肥市女职工产假158天,包括国家法定产假98天和安徽省奖励的60天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,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。
法律依据
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二条
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:
(一)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,延长产假六十天;
(二)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;
(三)在子女六周岁以前,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。
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、护理假、育儿假期间,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、奖金、福利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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